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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被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武雄等7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確認土

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9,567,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43,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