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被告
-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松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武雄等7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確認土
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9,567,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43,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