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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應欽

      何景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菊、何麗華、何美麗、何素珍間,因本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95,91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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