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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葉深盆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劉秀滿

      陳威佑

      許玉華

      黃靖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重訴字第6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又按以一訴主張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8,6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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