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葉深盆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劉秀滿
陳威佑
許玉華
黃靖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重訴字第6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又按以一訴主張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8,6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