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許森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7,0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8,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7,0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8,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