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原告
廖子雁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8,65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