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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

聲請人
周發蘭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周精一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依本條例第7 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證據力;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其內容是否真實,法院仍應為實質上之調查,不得逕予採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精一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死亡,聲請人周發蘭為大陸地區人民,為被繼承人之女兒,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之在臺遺產;並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合影照片、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聲請人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查,該處函覆表示:本處並無任何被繼承人與大陸親友往來資料,有該處105年10月3日中市處字第1050010603號函在卷足稽。本院復依職權向內政部移民署函查,亦查無被繼承人赴大陸探親之紀錄,有該署105年9月23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50104994號函附卷足憑。又本院依職權向國防部調取被繼承人之軍籍資料,其家屬欄並無聲請人之記載,有該部陸軍司令部國陸人勤字第1050030494號函在卷可考(參考本院105年度司聲繼字第23號卷宗)。本院通知被繼承人之次子周中元陳述意見,其表示沒有辦法證實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有卷附106年9月22日陳述意見狀可參。依上開資料,尚難認定聲請人周發蘭為被繼承人之女。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資料,不足以使本院認定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周精一間有親子關係,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