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0號
- 上訴人
-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伯軒
- 上訴人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不服民國110 年3月30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而分別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鈺仁鋁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 萬5,89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7,033 元;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12 萬4,02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7,68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兩造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依上開金額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