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6號
- 原告
- 綠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旭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仕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仕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