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淑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天福
特別代理人 羅劉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5,400元(計算式:
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公告現值42,300元/㎡×〈10㎡+
87㎡〉+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房屋現值203,100元=4,306,
200元;4,306,200元×1/3=1,43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884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