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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駿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世中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1,4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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