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松山
- 被上訴人
- 洪楊月女
洪唯芳
洪進添
洪成品
洪堂
吳俊賢
吳恒昌
吳栢豪
賴木生
賴孫綉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108年2月20日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