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羅智文
- 當事人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2號上 訴 人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凡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牧禾生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5,706元(計算式:2,189,325+56,381=2,245,7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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