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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羅智文

  • 當事人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2號上 訴 人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凡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牧禾生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5,706元(計算式:2,189,325+56,381=2,245,7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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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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