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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6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世界1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坤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良信
即原告
林瑞珍
即原告
朱盈樺
即原告
簡淑真
即原告
章湘華
即原告
范碧桂
即原告
藍堃平
即原告
邱林嫦珠
即原告
林明玄
即原告
賴進化
即原告
張秀花
即原告
徐治世
即原告
周佩樺
即原告
劉家瑋
即原告
何美蘭
即原告
陳玉忠
即原告
王莘童
即原告
林順發
即原告
趙敏男
即原告
蔡羿吟
即原告
林明儒
即原告
賴怡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通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196號撤銷區分所有權會

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但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

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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