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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珮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孜如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90,6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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