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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上訴人
呂秋湖
被上訴人
呂秋敏

      呂秋勳

      呂素霞

      呂秋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 萬7,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4,71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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