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曾寶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
字第34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316,8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9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4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
字第34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316,8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9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