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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訴人
黎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芷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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