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 原告
- 金春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謝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20號給付保固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2,
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