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光岱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馨航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惠祺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祥泰因106 年度訴字第683 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84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