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 被告
-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3,175 萬9,00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5 萬9,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