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憲郎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保險
字第1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