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廖子雁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8,65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