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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8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85號

聲請人
瑪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璽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8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