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周發蘭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周精一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依本條例第7 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證據力;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其內容是否真實,法院仍應為實質上之調查,不得逕予採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精一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死亡,聲請人周發蘭為大陸地區人民,為被繼承人之女兒,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之在臺遺產;並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合影照片、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聲請人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查,該處函覆表示:本處並無任何被繼承人與大陸親友往來資料,有該處105年10月3日中市處字第1050010603號函在卷足稽。本院復依職權向內政部移民署函查,亦查無被繼承人赴大陸探親之紀錄,有該署105年9月23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50104994號函附卷足憑。又本院依職權向國防部調取被繼承人之軍籍資料,其家屬欄並無聲請人之記載,有該部陸軍司令部國陸人勤字第1050030494號函在卷可考(參考本院105年度司聲繼字第23號卷宗)。本院通知被繼承人之次子周中元陳述意見,其表示沒有辦法證實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有卷附106年9月22日陳述意見狀可參。依上開資料,尚難認定聲請人周發蘭為被繼承人之女。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資料,不足以使本院認定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周精一間有親子關係,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