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651號
- 抗告人
- 何文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昭如間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65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昭如間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