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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莊宇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

上訴人
楊明亮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楊淑娥
上訴人
楊淑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猷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楊淑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淑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明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楊束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楊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坤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素梅即謝坤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素瑛即謝坤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豐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豐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汎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瑞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瑞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謝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闕謝雪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送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進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進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進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淑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吳梅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添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裕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錦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錦煌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秋滿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錦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金英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素娥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炎鈴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冠慧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栢森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慶生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秀蕊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裕昌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穎文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穎祥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筱娟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裕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逸昕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柯彥頡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柯彥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柯萱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週仁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仉桂萍
被上訴人
陳楊嬌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677元(詳如附表所示),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被繼承人楊標之遺產                         
┌─┬──┬─────────┬──────┬────┬──────┐
│編│財產│財產所在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號│項目│         │(平方公尺)│    │ (新臺幣) │
├─┼──┼─────────┼──────┼────┼──────┤
│1 │土地│臺中市烏日區榮泉段│3457.33   │90/2880 │7,360,156×2│
│ │  │189地號      │      │    │/30=490,677│
│ │  │         │      │    │元     │
├─┼──┼─────────┼──────┤    │      │
│2 │土地│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128.64   │    │      │
│ │  │66地號      │      │    │      │
│ │  │         │      │    │      │
├─┼──┼─────────┼──────┤    │      │
│3 │土地│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1411.09   │    │      │
│ │  │67地號      │      │    │      │
│ │  │         │      │    │      │
├─┼──┼─────────┼──────┤    │      │
│4 │土地│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109.20   │    │      │
│ │  │68地號      │      │    │      │
│ │  │         │      │    │      │
├─┼──┼─────────┼──────┤    │      │
│5 │土地│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104.47   │    │      │
│ │  │69地號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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