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鄧麗珍
鄧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宇銘間因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3,955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用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