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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鄧麗珍

      鄧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宇銘間因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3,955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用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