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宣任
- 被上訴人
-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67,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6,2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