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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
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任
被上訴人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67,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6,2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