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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0號

上訴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訴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不服民國110 年3月30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而分別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鈺仁鋁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 萬5,89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7,033 元;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12 萬4,02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萬7,68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兩造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依上開金額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