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0號上 訴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 訴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不服民國110 年3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而分別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鈺仁鋁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 萬5,89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7,033 元;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12 萬4,02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 萬7,68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兩造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依上開金額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