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32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 蔡鴻弛
-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東生麗廈管理委員會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勳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