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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告
柯寶隆(柯至紘)

原告與被告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張榆柔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薪資、工

程款),其價額合併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參照)。原告聲明請求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47萬2,0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本院應就原告請求給付薪資35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

3,750元之二分之一,暫免徵收1,875元。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5,552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之1,875元後,應先行徵收23,

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表明是否有將張榆柔列為被告,或僅列為被告宜德營造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