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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長欽、郭兆盛

  • 上訴人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03號返還支票等事
  • 被告
    澄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澄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欽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03號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之聲明為:「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持被上訴人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支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58,609元不存在部分廢棄」;基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48,571 元【即附表一編號1 至3 之總金額1,607,180 元,扣除5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表一: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 年2 月16日│226,401 元│XD0796452 │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       │     │     │  │ ├──┼─────┼──────┼───────┼─────┼─────┼──┤ │ 2 │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 年3 月16日│534,072 元│XD0796482 │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       │     │     │  │ ├──┼─────┼──────┼───────┼─────┼─────┼──┤ │ 3 │威勁國際股│合作金庫商業│106 年4 月16日│846,707 元│XD0796483 │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       │     │     │  │ ├──┴─────┴──────┴───────┼─────┴─────┴──┤ │                 合計    │1,607,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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