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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告
張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義等21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路○○段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之地目及使用分區等證明文件各1件,俾確定上開3筆土地之使用性質是否適於分割。

二、依原告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路○○段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上登記「童00」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設定新台幣100萬元普通抵押權,請查明該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務人姓名為何?並具狀陳報該抵押權人童00之真實姓名、住址及國民身份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俾利法院通知到庭陳述意見。

三、依原告提出被告王瑤清戶籍謄本記載,被告王瑤清已於106年2月22日死亡,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追加被告王瑤清之全體法定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並提出被告王瑤清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暨按被告王瑤清全體法定繼承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俾利送達訴訟文書。

四、依原告提出被告王梓丞戶籍謄本記載,被告王梓丞為102年出生之未成年人,並無訴訟能力,請具狀補正被告王梓丞之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俾代為訴訟行為,並應提出被告王梓丞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本院依原告提出被告王森燦戶籍謄本記載地址送達訴訟文書,已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地址」為由退回,請具狀陳報被告王森燦最新住居所地址,俾利法院再為送達,倘被告王森燦應送達地址仍與戶籍地址相同,則請具狀對被告王森燦聲請公示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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