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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淑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羅天福

特別代理人 羅劉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5,400元(計算式:

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公告現值42,300元/㎡×〈10㎡+

87㎡〉+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房屋現值203,100元=4,306,

200元;4,306,200元×1/3=1,43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884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