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駿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世中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1,4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1,4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