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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

上訴人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
被上訴人
洪楊月女

      洪唯芳

      洪進添

      洪成品

      洪堂

      吳俊賢

      吳恒昌

      吳栢豪

      賴木生

      賴孫綉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108年2月20日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