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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2號

上訴人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凡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牧禾生機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5,706元(計算式:2,189,325+56

,381=2,245,7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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