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珮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孜如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90,6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孜如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405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90,6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