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1號
- 上訴人
- 周家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淑珠、張家豪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31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75,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淑珠、張家豪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31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75,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