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
- 上訴人
- 張中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艷娘因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艷娘因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