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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

上訴人
張中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艷娘因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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