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呂秋湖
- 被上訴人
- 呂秋敏
呂秋勳
呂素霞
呂秋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 萬7,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4,71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