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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黃麗玉
上訴人
許雅妮
被上訴人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8萬1352元(計算式:

86萬元+252萬1352元=338萬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

1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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