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黃麗玉
- 上訴人
- 許雅妮
- 被上訴人
-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騰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8萬1352元(計算式:
86萬元+252萬1352元=338萬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
1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