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64號

確認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世源
即原告
黃曾烈琴
即原告
林拓明
即原告
張田
即原告
張福
即原告
盧景雄
即原告
徐明傑
即原告
林淑宜
即原告
林水金
即原告
陳鈴坤
即原告
張櫻君
即原告
劉全益
即原告
廖烱坤
即原告
張劉秋香
即原告
魏梓重
即原告
魏松賡
即原告
魏國炫
即原告
魏陳玉彩
即原告
曾琇莉即曾鴻智之繼承人
即原告
曾森毅即曾鴻智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何綿花
上訴人
即原告曾珊慧即曾鴻智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神岡區大夫第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洪岳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6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