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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給付保固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告
金春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謝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20號給付保固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2,

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

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固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