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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訴人
江坤豊

      陳淑梅

      江弘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重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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