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1號
- 上訴人
- 江坤豊
陳淑梅
江弘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重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