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4號
- 上訴人
- 楊熔圭
- 被上訴人
- 陳鈺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5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萬7600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萬76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82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5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萬7600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萬76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82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