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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告
陳瑞源

上列原告對不詳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22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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