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9號
- 原告
- 陳瑞源
上列原告對不詳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22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