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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給付結餘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3,175 萬9,00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5 萬9,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結餘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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