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上訴人
-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