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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訴人
寰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垂津
被上訴人
吳阿玉(林鐵石之繼承人)

      林莉青(林鐵石之繼承人)

      林莉玲(林鐵石之繼承人)

      林莉雯(林鐵石之繼承人)

      林寶璘

      林寶琮

      林純立

      林育立

      林峻民

      林玟媛

      蘇林玟娟

      林耿立

      林純白

      林純青

      林和鸞

      林睦鈴

      林哲生

      林哲漢

      林妍芳

      林婉芳

      林仁平

      林京彥

      林妙姿

      林娜娜

      林慶煇

      林翠吟

      賴憲德

      賴憲正

      賴靜瑩

      賴憲毅

      陳正一

      魏健裕

      魏伯憲

      魏克儒

      詹明惠

      詹基宏

      詹家欣

      林慶星

      高瀨想瑛

      黃貴聰

      黃貴顯

      周奇潭

      黃熙雪

      黃熙玲

      林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1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