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寰宇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垂津
- 被上訴人
- 吳阿玉(林鐵石之繼承人)
林莉青(林鐵石之繼承人)
林莉玲(林鐵石之繼承人)
林莉雯(林鐵石之繼承人)
林寶璘
林寶琮
林純立
林育立
林峻民
林玟媛
蘇林玟娟
林耿立
林純白
林純青
林和鸞
林睦鈴
林哲生
林哲漢
林妍芳
林婉芳
林仁平
林京彥
林妙姿
林娜娜
林慶煇
林翠吟
賴憲德
賴憲正
賴靜瑩
賴憲毅
陳正一
魏健裕
魏伯憲
魏克儒
詹明惠
詹基宏
詹家欣
林慶星
高瀨想瑛
黃貴聰
黃貴顯
周奇潭
黃熙雪
黃熙玲
林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1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